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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出口货物及其运输的保险程序
内阁决议批准了关于资本、货物和服务(工作)出口以及与支持出口相关活动的保险程序的条例。
根据规定,出口货物及其运输的保险由具有提供适当类型保险许可证的商业组织法人实体进行。
保险合同有多种类型,具体取决于投保人(出口商或金融家)。
订立保险合同时,禁止:
• 为政治风险设立无条件免赔额(保险不承保的部分损失);
• 商业险无条件特许经营金额——投保金额的50%以上;
• 物流风险无条件免赔额——保险金额的5%以上;
• 政治风险等待期——超过180个日历日;
• 商业风险等待期——超过90个日历日;
• 物流风险等待期超过30个日历日。
据司法部新闻处报道,投保人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直接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和文件。
保险公司准备适当的保险合同并确保在保单持有人提交必要文件后 24 小时内签署。
保险赔偿必须在收到确认保险事故和损失金额的文件之日起 15 个日历日内支付。